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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不起訴處分案例-求職詐騙

  • 人頭帳戶不起訴處分案例-求職詐騙
本案為求職詐騙,本律師以當事人尚為學生,社會經驗不足,主觀上亦係被詐騙集團話術方而交付帳戶,另為當事人整理有利之對話紀錄,佐以開庭時積極向檢察官爭取,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人頭帳戶案件很多當事人都是第一次跑法院,開庭時緊張不知道如何回答的話,建議委任律師陪同,開庭前會全盤模擬並告知當事人在面對檢察官的問題時,應如何應答,並隨時向檢察官補充意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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